记者13日获悉,东莞市城管局近日新公布了《户外广告设置标准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东莞政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市中心广场、居住区、学校、医院内不可以设置户外广告。此外,高层建筑、居住建筑、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标准规定》适用于市区环城路以内、各镇城镇化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按照东莞市城管部门的规定,如果在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则需避免使用眩目材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居民日照、采光、通风要求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户外广告设施不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正常使用。
据东莞市城管局介绍,道路路口范围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要保证车辆、行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按照规定,人行道上禁止设置落地式广告。若广告牌面悬挑出人行道,其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3米。城市快速路沿线(含东莞大道、东江大道、松山湖大道、环城路、东部快速路等)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以大型立柱式广告牌为主,设置间距原则上不小于800米,其他城市主干道路不小于500米。
此外,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侵占绿地、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不过对特殊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另外,《户外广告设置标准规定》还明确了任何单位不得附着于树木和影响树木生长设置户外广告,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线杆、电力杆、电讯杆、道路标识杆等市政杆线设置户外广告。在重要公共建筑上(包括:行政机关、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余晓玲)
来源:羊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