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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湖南各大报刊和电视媒体刊登和播放了浏阳河酒的广告:广告中一名酷似毛泽东同志的特型演员身穿藏青色的开衫,一边喝酒一边点头。在这个广告的右下端有几个很小的字:“形象代言人:王X”。此广告一经播出,就遭到社会各界人士的质疑,称将饰演毛泽东的特型演员请来做白酒广告,有损伟人形象。
记者在红网论坛上发现,该论坛内讨论浏阳河广告事件的帖子居然有195个,而6月13日,由湖南一名网友发表的题为《胡闹!“毛泽东”竟成了酒厂的形象代言人》的炮轰帖,点击数竟超过了10000次。
在这篇帖子里,该网友称:“靠伟人打擦边球,简直就是胡闹!刻意将特型演员打造得和伟人相仿,事实上就是一种涉嫌变相利用国家领导人形象进行促销宣传的行为。”
在这篇帖子发出后的第二天,即6月14日,一个名叫“水漂”的网友就在红网论坛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毛泽东”为企业代言有何不可?》的帖子作回应,他认为,毛泽东是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是中华民族的骄傲,他对中国革命和中国人民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和牺牲,需要一代一代的中国人永远牢记并传承下去。以各种形式宣传毛泽东,是每一个中国人的职责和义务。
这两篇帖子在论坛上发表后,很快成为网友热议的焦点话题。
那么,特型演员做广告究竟是否违法?针对这一事件,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冯荣认为,特型演员代言广告主要涉及了领导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代言的合法与否,主要是看这种代言行为是否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假如真的用毛泽东头像或者用毛泽东的手迹来做一个广告,毫无疑问就是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另外,还有一些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弹性化的规定,比如说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就规定,广告内容不得误导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那么什么样的广告叫“误导”?这就有一种程度上的划分,如果当你看到一则广告,就立即想到了某位领导人,就像浏阳河酒的广告,让人看了以后就想到了毛泽东,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公众就是被误导了。
如果你利用这种形象使公众误以为你是领导人,你的权利就该受到限制;如果还利用这种权利来谋取利益,那就是损害了公众利益,这样也就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七条之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四川省工商局广告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早在2006年9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各类商场、专卖店、特许经营店、餐饮店及其他销售点均不得摆放领导同志题词、照片,也不得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要求各地工商部门组织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6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禁止企业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或利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推销产品或者服务”。据悉,在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前,湖南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就已经叫停了浏阳河酒的广告。(记者/张静)
来源:市场与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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